公聽會反歧視法

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摘要 3

行政院人權處預告 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摘要 3

■彙整/天主教關注反歧視法小組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於今年 5 月 2 日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並
於同月火速完成北、中、南、東部共 4 場公聽會,其中,約有 8 成以
上的發言顯示對草案的疑慮與反對。此外,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提供人民表達意見的平台)留言,也
有約 9 成表達反對意見,由此可見,人民對此草案並不歡迎。
以下是各場次公聽會精彩發言之摘要:

 

反歧視法對宗教團體 恐成逆向歧視/林作舟神父(高雄玫瑰聖母聖殿主任司鐸)

儘管有極權主義的勢力威嚇,梵蒂岡仍是歐洲唯一與中華民國保持
外交關係的國家,這是其他歐洲國家做不到的,儘管她們在口頭上反
對任何政權壓迫、威脅個人或其他國家的自由。但梵蒂岡做到了!
同時,天主教會從數世紀的經驗中得知,壓制、侵犯或限制宗教自
由,曾經造成人類的苦難、道德困境和物質困難。遺憾的是,如今在
歐美各國推展的《反歧視法》也造成了許多宗教自由被限制和被侵犯
的情形。
正如歐美國家實施該法的經驗顯示,所謂的「反歧視」並沒有在社
會中各種道德觀點和信仰方面的差異上(例如,在婚姻和性道德方面),
形成善意的對話方式,也沒有以對人類健康有益的「多元主義」來作
選擇和接受;反而讓重視道德、信仰或健康者的言論被視為「「歧視犯
法」,只因為有些人感到被冒犯、羞辱或敵對。這部《反歧視法草案》,
儘管有第 16「、17 條「宗教例外條款」,但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已被侵
害,不僅排除了占大多數的一般宗教信徒,連宗教團體附設的機構、
醫院、學校、社福組織都難以安心依其法典、教義和誡律,來管理和
服務。
以美國馬里蘭大學的「聖若瑟醫療中心」為例,一名跨性男(生理
女)哈蒙斯,前來預約子宮切除手術。但手術前一周,醫院通知哈蒙
斯的外科醫生手術必須取消,因為天主教信仰反對摘除健康的身體器
官,也認定性別為男、女,任何人都無法改變,因此,哈蒙斯提告這
家天主教醫院且勝訴。
宗教自由本來是一項首要權利,也是民主的基石。我們擔心《反歧
視法》使宗教自由的範圍大幅減少,除此之外,原本自由的宗教表達,
將只能透過「例外或豁免」的方式,變成一種「歧視許可」的特權,
而不再是一項基本權利。
為此,我們誠心呼籲政府,在制訂《反歧視法》之前,
務必先周延完成《宗教基本法》的制訂。

 

反歧視法未闡明性傾向 人民易觸法/謝天龍(宜蘭縣礁溪鄉聖母山莊生態發展協會總幹事)
本草案受保護特徵之一的「性別」,其定義涵蓋 4 個面向,其中一
個是「性傾向」。
之前「中研院研究案」的版本將「性傾向」定義為:「係指同性戀、
異性戀、雙性戀或無性戀傾向。」現在行政院這個草案版本卻完全沒
有為「性傾向」下定義。
根據衛福部出版,由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所著作的《心理衛生專
輯 07「:性別不安》中說:「性傾向約略可分為無性戀、雙性戀、同性
戀、異性戀、泛性戀、流動狀態、與未確定等。」這樣的定義明顯與
中研院研究案的版本不同,不曉得行政院草案沒有為「性傾向」下定
義,是不是因為還有爭議,不容易定義,還是因為有太多種,以至於
無法列舉完全?如果這部草案沒有針對「性傾向」加以定義,是不是
表示將來無論一個人心理上愛戀何種對象,或是對於何種對象有性的
慾望,這樣的情況都是可以被這部法律所保障?
那麼,請問:有些學者的研究還提到,像動物戀,也就是人獸交;
家人戀,也就是亂倫;屍生戀,或稱冰戀;童性戀,也就是戀童癖;
愉虐戀,也就是性虐待等。這些也都算是性傾向的一種,是否本草案
的保障也將涵蓋這些?
由於這些性傾向的情況比較特殊,一般民眾並不了解
也不知情,為了避免人民無故觸法,建議應該在法條中
明確列出,好讓人民可以有所依循。

 

反歧視法擴大墮胎權 漠視胎兒權益/姜智健(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研究助理)
本草案第三條「基於懷孕、分娩或哺乳的歧視被視為基於性別的歧
視」,但是,當這條款被擴大成包含婦女的墮胎權時,將產生法律漏
洞,使得該條款被濫用,將造成以下 4 個問題:
1.侵害未出生胎兒的權利:現在歐美越演越烈的任意墮胎權與胎兒
生命權之間的戰火,恐將燒到台灣。本草案第三條有可能被解釋成「「
孕者有自由選擇終止 孕的權利」,並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反對,
那將會嚴重侵害未出生胎兒的權利,並構成對弱小胎兒的歧視。
2.造成擴大墮胎權的解釋:現在任何限制墮胎的法律,都可能被視
為對婦女權利的歧視,這可能導致更廣泛的墮胎,甚至發生在孕的
晚期階段。
3.侵犯醫護人員的自由:本草案第五條中的「大眾交易」,包含了
公私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因此,醫生或醫院可能被要求提供墮胎
服務,否則會面臨性別歧視的指控。這將會侵犯醫護人員的良心和信
仰自由。例如: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醫生和醫院,不能執行這類
的墮胎手術,但是《反歧視法》將讓人可以控告這些醫生和醫院不提
供所需要的墮胎服務。
4.學校老師的教學自由受限:教師可能會因為班上有女生 孕,怕
被學生告歧視,導致教師在課堂上刻意避免討論與墮胎相關議題的多
元內容。這可能會影響到教師對教學內容的選擇和表達,並影響學生
對於該議題的了解。教師也會面臨個人道德的衝突,這
將對教師造成心理壓力和道德困境,侵害教師的良心
自由並傷害教學自由。

 

政府大力捍衛性平 多數人淪不平等/劉碧玉(牙醫公會助理)
目前,這部草案所列出的受保護特徵有 5 種:種族、身心障礙、性
別、年齡、宗教信仰。請問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國家過去對這 5 種特
徵的人民,實施多少維護他們權益的政策,或是做了多少反歧視的努
力?
暫且不管法律的制訂,我們看到的是,除了「性別」,特別是在學
校的教育中,不斷地告訴孩子們要性別平等,接納不同性別、性別氣
質,甚至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的人,無論是教學內容、教學活動、
考試題目,甚至各項作文、美術才藝競賽等,無不強調推廣這種平等
政策。政府真的非常努力!
然而,對於其他 4 種受保護特徵呢?請問政府投入多少人力、物力、
財力、精力去做?可以和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所耗費的資源相比嗎?請
問,在公共場合,比如:車站、醫院、公園、學校,我們看到的是倡
議性別平等的各種宣導較多,還是勸導民眾愛護身心障礙人士、不要
霸凌原住民的文宣較多?
政府對於「性別」以外的其他 4 種受保護特徵所做的平權努力,就
是不如性別平等的推廣來得多;更不要說,在這 5 種受保護特徵中,
唯獨宗教界沒有一部專屬的法律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如此明顯而
嚴重的差別對待,政府是不是應當先自我檢討?
無論是制訂法令,或是推廣政策所挹注的資源,政府如果無法完全
做到不歧視,無法符合「《法法》第條條平等權的精神,就請不要用法
律強迫人民要做到,更何況「差別對待」本來就是《法
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請政府先真正做到平
等對待每一個人,再來要求人民。
(未完待續)
(原文刊登於天主教周報 81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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