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最新消息研討會論述

第十三屆宗教與法律研討會及媒體聯訪-輔仁大學哲學系博士候選人 唐慕華神父

唐慕華神父在其發言中,主要針對西方國家近年來制定反歧視法或平等法所衍生的問題,以及其中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影響提出了幾點觀察與質疑。
AI摘要如下:
    • 西方反歧視法的擴大與矛盾
      他觀察到近年許多西方國家制定了反歧視法或平等法,其適用範圍擴及就業、商品供應、服務等領域。
       這些法律包含受保護特徵清單,最初可能包含性別(當時指男女)、身心障礙、種族等,隨後加入了宗教信仰與性傾向,而近期又加入了性別認同和年齡。
       這些清單中存在明顯的矛盾,特別是在性別、性傾向與宗教信仰之間。例如,宗教信仰通常對性行為有明確的道德規範。當宗教信徒基於自身信仰拒絕進行與其信仰衝突的行為時,可能會「冒犯」或「歧視」他人;但若阻止信徒依其信仰行事,他們本身就會受到「歧視」。
        在此情況下,將由法官來決定哪一項特徵的權利優先,因為平等法強調所有特徵都應平等,但若分出先後即構成不平等。

       • 對「豁免」條款的批判
        唐神父質疑將宗教團體納入法律豁免或例外範圍的作法。自由非恩寵:他強調宗教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具有國際法的最高地位,也是民主的基礎,不應被視為國家施予的「恩寵」或「豁免」。他提到國外已有將宗教自由視為「歧視藉口」並主張收回宗教例外或豁免權的說法。
        負面性與局限:他認為豁免是一種消極的、負面的概念,無法反映宗教團體對社會的積極貢獻。他強調宗教在社會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貢獻巨大。此外,這些豁免可能無法涵蓋所有行為,例如以商業為目的的組織、學校、醫院若接受政府補助,其信徒在工作上仍可能面臨衝突。
         時間演變與風險:他指出,隨著時間演變,這些豁免條款可能會被逐漸收回,可能是透過修法或法官解釋。他舉例,法官可能解釋某些情況下宗教豁免不適用,導致宗教組織仍受法律制裁。
         公眾觀感:豁免制度可能在非宗教信徒中造成負面觀感,認為宗教團體享有特權。
         妥協方案的警惕:他總結,豁免本身是個妥協方案,宗教界應當謹慎看待。
          唐神父的發言總結了反歧視法對宗教信仰可能造成的挑戰,並呼籲宗教團體應更積極地捍衛自身作為基本人權的地位,而非僅接受法律的豁免或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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