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最新消息研討會論述

從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肯認的人權保障,來看西方國家制定「平等法/反歧視法」所產生的各種弊端與對人權的侵害,反思我國是否該制定這種法律。

從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肯認的人權保障,來看西方國家制定「平等法/反歧視法」所產生的各種弊端與對人權的侵害,反思我國是否該制定這種法律。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執行長 蔣玉華

AI摘要:
     針對台灣正預備制定的「平等法」或「反歧視法」草案提出嚴厲的質疑和擔憂,認為這類法律不僅可能侵害基本人權,還會導致社會問題叢生。
    一、對「平等/反歧視」立法框架的兩大質疑:
   平等權義務人從政府轉移至人民的不合理性:
    我國《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原本是禁止國家對人民任意為差別待遇,確保人民能被國家平等對待。
    然而,這部「外來種」的法律(指平等法/反歧視法)卻將對國家的禁止,轉為禁止人民對人民,而將保障的對象從人民轉為國家,認為此舉完全顛倒且不合理。
  「不受歧視權」過高且犧牲其他基本人權:
   「不受歧視權」被賦予過高的地位,甚至不惜犧牲其他基本人權,這是否合理。
     若針對政府,人民有不受政府歧視的權利是合理的。但若適用於人民之間,則依據何在。
     要達到一個社會中沒有人感到被歧視或不舒服,機率幾乎為零,這樣過高的權利設定恐將導致社會紛爭不斷。
     根據聯合國研究資料「anti-discrimination law」或可翻譯為「反區分法」,而「the human right to non-discrimination」則可翻譯為「不受區別權」,這或許更符合其本質。
       二、對預告的反歧視法草案提出的五個問題:
 違反民意: 草案預告後的公聽會上,八成發言者不同意該法案;在留言平台,九成留言反對。
      一項2024年的國外研究指出,台灣有九成以上人民反對「法定性別由自己決定」。講者質疑政府聲稱的「承諾」對象是誰,是否是來自國外的國際公約審查委員,並強調國家主人應是人民。
     以個人主觀感受作為歧視的犯法要件:草案將個人主觀感受(如感到被冒犯、不歡迎)作為歧視犯法的構成要件。
     例如,若被控年齡歧視或騷擾,被告須舉證自己沒有歧視意圖,否則即犯法。
     歧視言行的追溯期長達五年。 若成立,被害人可要求金錢賠償,每事件可索賠新台幣1,000元至30萬元,恐導致「人人告我,我告人人」的濫訴社會,並加重司法過勞。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擴權與政府的動機審查: 草案第六章賦予監察院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擴權,可被動或主動調查及處理所有民間團體與私人機構。此舉混淆了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的規定。
     政府恐將以反歧視之名義,對人民進行動機審查。德國政府曾指出,此類反歧視法官僚是新的監控系統。
     性別定義的改變與模糊:草案未定義「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衛福部心理衛生專區提及的性傾向(如無性戀、雙性戀、同性戀、異性戀、泛性戀、流性戀等),並提到有學者提出更廣泛的定義(如戀童、師生戀、人獸戀等)。
     教育部體育署資料顯示「跨性別」涵蓋二元與非二元性別者,非二元性別包括無性別、社會性別、多性別、流動性別、男女同體、雙靈等。 Facebook列出58種性別、BBC節目稱有100種性別,並質疑政府三年來無法回答性別究竟有幾種。
     為何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需要「國家級」的保護。引用「捍衛自由聯盟」的白皮書,指出墮胎、性傾向、性別認同從未得到聯合國成員國的普遍支持,因此該聯盟稱其為「假人權」。
     基於性別的歧視條款的雙面刃: 該條款可能成為反對墮胎、反對跨性合法化、或反對激進性平教育者的「閉嘴條款」。
   「性別稱謂錯稱」(Misgendering)也可能構成基於性別的歧視。
    三、潛在受害者群體:
    若法律邏輯不變,將有四大類潛在受害者:
     1.生理女性:
      跨性別運動員:例如男性跨性別選手在女性比賽中輕鬆奪冠,以及造成生理女性受傷的案例。
      政治保障名額被佔據:墨西哥有男性跨性別議員提告,導致反對此現象的國會議員被判「基於性別的政治暴力罪」,並被褫奪公權。
      言論自由受限:女權領袖因批評自稱女同性戀的男跨女,恐面臨反歧視法訴訟。
       2.各行各業:
       僱主與服務提供者:台灣已有勞工因感到被歧視而檢舉多家企業,未來平等法通過後,企業除了罰款還需額外賠償,恐讓檢舉者獲取高額賠償。
        國外案例:加拿大一家專為女性提供服務的沙龍,因拒絕為男跨女提供腿部除毛服務而被判賠35,000美元。

       3.專業人士:有老師因批評兒童繪本將跨性醫療描述得過於美化而遭停職;有醫師因稱呼「女跨男」患者為「生理女性」而被罰停止執業三個月。
        醫療現場:有生理女性但性別認同為男性的產婦,因醫護人員稱其為「母親」而感到受歧視。
       4.宗教信徒與團體: 講者表示此部分將由唐慕華神父進一步說明。
      胎兒、兒童與青年:
      強制醫療:美國有議員擔憂平等法將要求醫護人員即使違背宗教或道德信念,也必須進行墮胎和變性手術。
      威脅家庭:若父母拒絕孩子接受變性手術,政府官員可能扣押孩子並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變性手術的不可逆性:導致絕育、荷爾蒙失調、癌症等後果。
       言論自由受限:加拿大有父親因「性別稱謂錯稱」其性別不安的女兒而被判入獄。
       後悔跨性別者:歐美越來越多後悔跨性別的年輕人,許多身體已殘缺不堪。
       四、對全民的潛在危害與呼籲:
       醫療數據的去性別化: 西方國家為避免歧視LGBTQ+族群而將醫療指引和表格「去性別化」,導致生理女性的醫療數據越來越不準確,最終影響整體醫療保健。
       法律用語的改變: 澳洲已開始修改法案,將「女人」改為「人」,理由是並非所有懷孕的人都是女性或被認定為女性。講者強調,這掩蓋了「所有可能懷孕的人都是女性」的事實,且沒有好的醫療數據,就不可能有好的醫療保健。
        若台灣制定此類反歧視法,無論對政府或人民都必須深思熟慮,否則必將全民受害。
        五、基本人權的實踐之道:
        基本人權的實踐需要長時間的奮鬥。
        最重要的是,人民應堅持有權自主決定。若任何所謂的「進步價值」需要犧牲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都必須依照民主程序,由全民自主決定。
        以國父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為總結,強調國家不應盲目迎合世界潮流而退化受危險。
         呼籲台灣應爭取實踐三民主義,因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擁有自由與平等。他強調《民權主義》中包含的「平等」應是「善用平等」,以發展民權。
         期許人民應有:人民管理政治**「全民做皇帝」**的態度,將總統、部長視為「公僕」,國家才能進步,並呼籲「在座的皇帝們」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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