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權處預告 反歧視法草案 公聽會摘要 2
■彙整/天主教關注反歧視法小組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於今年 5 月 2 日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並
於同月火速完成北中、南、東部共 4 場公聽會,其中,約有 8 成以上
的發言顯示對草案的疑慮與反對。此外,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台( 由國發會建置,提供人民表達意見的平台)上留言,也有約 9 成
表達反對意見,由此可見,人民對此草案並不歡迎。以下是各場次公
聽會精彩發言之摘要:
反歧視法與憲法矛盾 限縮宗教自由/羅際元神父 天主教台灣總修院
院長)
本草案將人民的權利限縮,同時也將宗教自由全面性限縮,儘管第
16、17 條是關於宗教的例外條款。第 16 條的立法理由引用《憲法》
釋字 573 號,但諷刺的是,卻與 16(、17 這兩條文自我矛盾。釋字 573
號提出 3 個重點:
1.(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
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然而,16(、17 兩條文將神職人員、職權
人員、校長或教師納入,卻將一般的宗教信徒族群排除,漠視他們內
心的宗教信念。按本草案,這種基於宗教信仰特徵,對特定人或族群
為拒絕、禁止、排除、限定、區別等不利差別待遇」的做法,本草
案成為最大且直接的歧視證據。
2.( 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
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16(、17 兩條文卻將
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大大限縮在神職人員、職權人員、校長或教師的選
定或解職等行為,其他職位的招募、甄試、進用或解雇,或者提供物
品、設施或服務,都被限制在所謂的 基於宗教信仰所為」的但書框
架下。然而,該由誰來審查和認定什麼是 基於宗教信仰」,什麼不
是呢?連所謂的 宗教團體」,依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則是 由中央
宗教主管機關認定之」;這個規定看似具有彈性,同時也存在風險,
因為主管機關可能隨時得以行政命令變更之。依釋字 573 號所言,這
些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難道不是宗教應享有的自主權?為何
莫名在本草案中被剝奪?如此,必然對宗教團體產生一定程度之不利。
3.( 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
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然而,實質上,這部《反歧視法草案》將大砍宗教自主
權和眾信徒的宗教自由,對宗教人權將明顯地造成可
能的侵害,有違《憲法》意旨。敬請政府回頭是岸!
個人主觀定義性別 訴訟成人民日常/符文玲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副教
授)
《反歧視法》規範有待釐清,政府不宜貿然推出。草案第 15 條第
2 款的 法條說明」中第 3 點寫道: 為保護隱私或個人安全之目的所
為,例如,更衣室或澡堂限定單一性別。。」但是,按照目前的性別意
識形態,到底有多少種性別呢?在所謂的 性別不設限」、 性別有無
限拓展的可能性」之下,請問,一間健身房要設立多少間更衣室,給
每一種自我宣稱性別身分的 單一性別」才足夠呢?
今年 3 月,美國一間連鎖健身房 Planet Fitness 自行決定開除一
名女性會員的會籍,只因為這名婦女說明 女性更衣室,不應該出現
生理男性,且當時現場還有一位 12 歲女孩。」婦女向健身房員工出
示該男子在女性更衣室 刮鬍子」的照片為證,而健身房隨即以 違
反會規」為由,開除這位婦女的會籍,原因是他們的政策,允許跨性
別會員使用一切 符合其自我宣稱性別身分的設施」,所以,需要保
護這位生理男性的權益。
這個實例正好說明了草案第 15 條是矛盾的,極易造成民怨。這裡
的 單一性別」是客觀上的男、女性別,就不會有問題(;但由個人主
觀又相對的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來認定 單一性別」,並
且將之法律化,就會產生矛盾與紛爭。2023 年 1 月 30 日公視新聞網
有篇報導是〈跨性別性侵犯,囚禁女子監獄,蘇格蘭官方受輿論抨擊,
措施轉彎〉,難道女性心理的恐懼就可以被忽視嗎?
草案第 2 條第 1 款的 直接歧視」,極易造成紛爭。例如,市場的
小販是否要因為有少數人被稱呼 先生」、 小姐」,會令他們的心理
深感痛苦,為此也要小販把顧客全部都稱為 夥伴」呢?但是,這些
小販清晨很早就去市場批貨,為了生計在打拼,是否要他們對每個客
人都先問,誰不要被叫 先生」、誰不要被叫 小姐」?難道要他們稱
呼客人為 那個穿黑衣服的」、 那個穿黃衣服的」?
況且,這些小販實在也沒有錯,因為從客觀來說,人的性別就是男、
女兩性。他們哪裡做錯了?政府要用第 2 條及第 5 條來辦他們是 歧
視」?假若案件成立了,還要依第 19 條,處罰他們繳納 每人每一
事件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樣豈不擾民嗎?
在摻雜主觀、自我感覺的情形之下,第 2 條第 2 款的 間接歧視」
指出的 不成比例」和 正當理由」,要用什麼標準來評量呢?是否
要等到人民吵起來、告上法庭後,再請法官來認定?造成法官的業務
量爆增(。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這是我們的傲,,請
政府三思《反歧視法》將會為社會帶來的紛爭。
性別重新定義 影響醫療判斷之客觀性/張麗慧 捍衛台灣人基本權利
連線顧問)
本草案禁止歧視特徵包括 性別」,第 3 條說明 本法所定性別,
包括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這裡已經將原本的男、
女性別重新定義,這完全不符合科學和醫學的事實,也悖離社會大眾
的認知。
醫學證據顯示,從解剖構造、性腺功能、細胞分子生物學等方面來
看,而且不論在疾病分布、藥物反應上,男女都不相同。生理醫學的
事實是,人類性別只有男(、女兩種,而且男女有別。如果改變了性別
本來的定義,就會造成非常多的問題。
近年來,台灣 性別不安」的人數一直持續增加,他們有些人因為
想要更符合自己的性別認同,進而服用青春期阻斷劑或跨性激素,形
成不可逆的性徵變化,甚至接受手術,比如,切除乳房、變性手術等。
我們也看到許多變性整形的短片或節目出現,成為了很吸引人的新鮮
議題。然而,經過歐、美、澳等國實踐多年,已經有非常多跨性別者
深感後悔的案例報導。跨性別後悔者餘生都必須承受這些不可逆的生
理後果:不孕、致癌等風險和心理痛苦等。
此外,這類法律恐怕也會讓人因為說出生物學上的事實,而觸犯《反
歧視法》。
2024 年 1 月,加拿大魁北克省一位,庭醫師雷蒙·布里埃 Dr.
Raymond Briere)因為警告一位跨性別男性急於使用注射式跨性激素,
會對他產生健康安全上的風險,於是建議他採用非注射激素的方式。
經過再三勸說之後,醫生提及了 跨性男是生物學上的女性」的事實,
因被對方偷錄音提出控告,結果遭停職 3 個月。被處罰的主要理由,
是沒有尊重病人的性別認同。所以,本草案改變了性別定義,會不會
和加拿大一樣,使醫師們對性別不安個案只能肯認其性別認同,而不
能依據自己的專業與良心提供意見,否則將被處罰?
醫療應該超越意識形態,依據客觀生理事實,以支持維護、保護病
人為原則。因此,我們反對目前預告的《反歧視法草案》,
其中的 性別」定義請務必修正,並以客觀標準為依據。
未完待續)
原文刊登於天主教周報 811 期)
本文摘自: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3g32QWYyhYPmJ4lDQes8l23sTLG0V_W/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