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專區: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1. 芬蘭2017至2019年國家基本權利暨人權行動計畫
2. 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
3. 澳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4. 挪威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5. 南非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1. 109.10.29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公聽會-民間團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意見彙整表
2. 110.10.3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分項議題說明會-民間團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稿)意見彙整表
3. 110.10.17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分項議題說明會-民間團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稿)意見彙整表
4. 108年第一階段徵集之民間團體123項建議
一、背景說明
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下簡稱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的第78點指出「⋯⋯。審查委員會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立明確的目標、指標及基準,以落實在兩公約及本次審查委員會所提出建議下的義務。委員會也建議應配置充足的人力和預算資源以利此一行動計畫的落實執行。」爰此,法務部即擬具落實該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具體改善計畫/措施,並提報至行政院106年10月27日召開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跨部會點次審查會議第7場次會議」中,與民間團體共同討論,會中並決議「考量政府規劃辦理人權業務之人力配置不足,有關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內容,請議事組修正為以落實本次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相關缺失為主之短期計畫。」是以,有關各相關權責機關對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改善及落實之計畫/措施等回應內容,即為落實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惟107年6月29日召開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部分委員於會中倡議,有關行政院106年10月27日所召開之上述會議,其決議係考量現階段政府規劃辦理人權業務之人力及資源配置不足,尚無餘力制定我國整體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然並非認定現行之「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即可作為我國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以期待行政院能藉由民間參與,擇定我國需儘速處理之重大人權議題,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行政院旋即著手研處有關制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相關事務。
二、辦理情形
聽取專家學者意見,研擬推動方案:為順利推動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相關事務,行政院於108年1月9日召開「研商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會議」,聽取相關專家學者之建議;於108年3月25日將「推動成立撰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機制規劃」提報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35次委員會議報告,並通過該規劃案;復於108年4月16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有關撰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秘書作業分工事宜研商會議」,於會中確認相關幕僚單位(法務部擔任)及人力等,後續請幕僚單位依規劃進度辦理。
籌組「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員會)及其工作小組:結合行政院現行辦理人權保障業務之機制,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成立諮詢委員會。有關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係參酌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之建議,並秉持「成立專責推動之任務編組」、「落實資訊公開」、「強化多元參與」及「進行跨界(部門)合作」等策略,以具代表性、多元化,且考量符合行政效率及節約行政成本等因素,納入重要政府機關(行政院、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主管機關及涉及重要人權議題之核心機關)、關注人權議題的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行政院相關人權任務編組(如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商業、工會、媒體等代表,於108年11月籌組完成,共計21人;並於諮詢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適時就人權議題之蒐整、徵詢意見程序、後續執行監督等相關事務討論之。
蒐整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議題:參酌政府機關、國內相關人權團體及委託研究案之建議,決定應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7項重大人權議題及其子議題;由各該議題之權責機關就各議題擬具行動、完成時程及所欲達成之成果指標,並由諮詢委員會及其工作小組審閱、研議。俟完成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後,將召開相關說明會或公聽會,俾聽取各界意見據以修正,以求內容之周妥。期能儘速提出我國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